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我廳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規定》,本規定從2015年7月1日開始實施,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暫行規定》(桂建質[2006]8號)同時廢止。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4月17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安裝、拆卸、使用以及檢測單位、監理單位行為,防止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及相關規范、技術規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安裝、拆卸、使用、檢測及其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
本規定所指稱建筑起重機械(以下簡稱“起重機械”)是指在我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安裝、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
第三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以及檢測單位、監理單位實施監督和信息化管理,日常的監督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委托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實施。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以及檢測單位、監理單位實施監督管理,日常的監督管理工作可委托本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實施。
第四條 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以及檢測單位、監理單位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起重機械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建立健全與本企業安全生產組織相對應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第五條 起重機械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業的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考核發證機構頒發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
第六條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鼓勵當地相關企業成立起重機械管理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及協調作用,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強化從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培訓和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積極推廣新技術應用。
第二章 起重機械備案登記
第七條 起重機械實行備案登記管理制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使用的起重機械,必須辦理產權備案后方可安裝、使用。
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或安裝使用前,應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備案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備案部門”)辦理產權備案。產權單位應當向備案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復印件);
(三)產品合格證;
(四)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購銷合同、發票或相應有效憑證;
(五)《廣西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表》(見附件1);
(六)設備備案部門規定的其它資料。
除(二)和(五)以外,其余各種資料均審查原件,留存復印件,所有資料復印件應加蓋產權單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處。
備案部門應當自收到產權單位提交的備案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建筑起重機械編號(廣西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編號規則,見附件2),并向產權單位核發《廣西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牌》(樣式見附件3)。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禁止備案:
(一)屬國家和廣西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制造廠家或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塔式起重機:
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廠年限超過10年以上(不含10年);
2.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15年以上(不含15年);
3.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20年以上(不含20年);
(六)施工升降機:出廠年限超過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機;出廠年限超過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機;
(七)物料提升機:出廠年限超過5年(不含5年)。
第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登記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證明;
(二)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
(三)建筑起重機械檢測報告和安裝驗收資料;
(四)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建筑起重機械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廣西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表》(見附件4);
(八)使用登記機關規定的其它資料。
除(七)以外,其余各種資料均審查原件,留存復印件,并注明原件存放處。
使用登記部門應當自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建筑起重機械給予辦理使用登記。
第三章 各方職責
第十一條 起重機械租賃單位
(一)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并應具備一定的管理、安全使用能力方可從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租賃活動。起重機械租賃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可提供租賃并已辦理產權備案手續的自有建筑起重機械不少于50臺(套);
2.技術負責人具有6年以上從事起重設備安裝技術管理工作經歷并具有機電等相關專業中級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3.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少于2人;
4.維修保養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5.擁有50臺以上起重機械的租賃企業其維保人員應確保每增加10臺即增加1名維保人員,每增加25臺即增加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6.具備健全的設備安全管理、維修保養規章制度。
(二)起重機械租賃單位在設備進場前,應與使用單位簽訂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明確租賃雙方的維修、保養等安全責任。
(三)起重機械租賃單位的起重機械和構配件,必須是經國家有關部門許可生產的合格產品,并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四)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內容應包括:
1.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拆卸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
2.運行資料:包括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處理記錄等;
3.安裝驗收資料:包括設備進場前維保記錄、安裝完畢自檢記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使用的起重機械,不能由勞務企業租賃使用。
第十二條 安裝拆卸單位
(一)安裝拆卸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1.根據安全技術標準、起重機械性能和施工現場實際,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
2.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3.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交底人應為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或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前,將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審批;
5.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過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安裝、拆卸單位應按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安裝、拆卸作業,設備安裝完畢后應按安全使用技術標準及說明書要求進行自檢驗收,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設備使用前填寫《廣西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移交書》(見附件5),并向使用單位告知安全使用程序;
7.安裝、拆卸單位應當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2個工作日內通過書面形式、傳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管部門,提交《廣西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告知書》(見附件6)。
第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和使用單位
(一)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租賃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已經辦理產權備案的起重機械,選擇有安裝、拆卸資質及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裝、拆卸單位進行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履行的安全職責:
1.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的基礎施工資料,以便安裝單位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并確保設備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其它施工條件;
2.審核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備案證明;
3.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4.審核安裝、拆卸單位制定的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7.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預防塔式起重機防碰撞安全措施。
(三)使用單位應履行的安全職責:
1.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2.制定行之有效的起重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對基坑作業區、鋼筋加工區等施工人員集中區域加強安全防護;
4.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且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5.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6.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現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對在用起重機械及其安全裝置、吊具、索具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
8.租用的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后,應將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記錄移交租賃單位;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機械檢查、維護、保養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使用單位應在收到安裝、拆卸單位提交的齊全有效的資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簽署意見。
(五)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租賃、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前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或頂升加節的,使用單位應委托原安裝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原已審批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
(一)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六)參與頂升加節驗收;
(七)監理單位應當在收到安裝單位提交的齊全有效的資料(詳見附件6)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簽署意見;
(八)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或當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起重機械檢測機構
(一)從事起重機械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應通過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的定期檢查,并持有相應證書;檢測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持有檢測崗位證書;
(二)從事起重機械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技術規范規定的檢測項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質量控制要求進行檢測;檢測完畢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測報告;對基礎和附墻隱蔽部分,檢測單位應審核相關資料;
(三)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技術規程配備相應的檢測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對檢測結果、鑒定結果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本規定對起重機械租賃、安裝、拆卸、使用以及檢測單位和監理單位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和違反安全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規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監督抽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抽查單位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向起重機械產權、租賃、安裝、拆卸、使用以及檢測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三)發現有違反安全技術規范和本規定的行為或者在用起重機械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應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須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四)對發現有違反安全技術規范和本規定的,經2次以上(不含2次)整改仍不達標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進行網絡曝光;
(五)對屬于本規定第九條任一情形的起重機械,責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現場。
第十八條 負責辦理產權備案或者使用登記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起重機械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對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后上傳至自治區信息平臺,實行全區聯網并由廣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定期向社會公布起重機械的安全狀況。
第十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鼓勵起重機械設備的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安裝塔式起重機安全監控報警和運行工況顯示與記錄裝置,實施動態監控管理。
第二十條 發生起重機械事故后,有關單位應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及時上報相關部門,并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暫行規定》(桂建質[2006]8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廣西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表
2. 廣西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編號規則
3. 廣西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牌
4. 廣西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表
5. 廣西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移交書
6. 廣西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告知書
質6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規定.doc